2019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真题及答案
作者:云舟培训 文章来源:yunzhoupx.cn 更新时间:2023-6-6 11:18 热度: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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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背景资料】
沿海地区某群体住宅工程,包含整体地下室、8 栋住宅楼、1 栋物业配套楼以及小区公共区域园林绿化等,业态丰富、体量较大,工期暂定 3.5 年。招标文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求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特别是通用措施费用项目均应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最终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针对招标文件不妥之处向建设单位申请答疑,建设单位修招标文件后履行完招标流程,最终确定施工单位 A 中标,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 A 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允许总承包单位自行合法分包,A 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 B 单位,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分包给 C 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自行施工的 8 栋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 D 单位,上述单位均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査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 号)相关规定要求整改。
在施工过程中,当地遭遇罕见强台风,导致项目发生如下情况:
①整体中断施工 24 天;
②施工人员大量窝工,发生窝工费用 88.4 万元;
③工程清理及修复发生费用 30.7 万元;
④为提高后续抗台风能力,部分设计进行变更,经估算涉及费用 22.5 万,该变更不影响总工期。
A 单位针对上述情况均按合规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上述事项全部由罕见强台风导致,非建设单位过错,应属于总价合同模式下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均不予同意。
【问题】
1.指出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妥之处,并写出相应正确做法。
2.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通用措施费用项目有哪些(至少列出 6 项)?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 号)上述分包行为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并说明相应理由。
4.针对 A 单位提出的四项索赔,分别判断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不妥之处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求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
P242:正确做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妥之处二:通用措施费项目均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
P242:正确做法:通用措施费用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 90%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妥之处三: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
P243:正确做法:因该项目体量较大,工期暂定 3.5 年,工期较长,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应采用可调单价合同签订。
2.P241:通用措施费项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期施工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3.P267~268。
违法行为一:A 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 B 单位。
理由:按照相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此行为属于转包,违法行为。(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包含主体结构的分包,按照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违法行为二: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分包给 C 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
理由:按照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属于转包,违法行为。(专业承包单位未在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属于转包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三:A 单位将自行施工的 8 栋楼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包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 D 单位。
理由:按照相关规定,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该项目中的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属于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
4.(1)整体中断施工 24 天索赔成立。
(理由可不写: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
(2)施工人员大量窝工,发生窝工费用 88.4 万元索赔不成立。
(理由可不写: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工程清理及修复发生费用 30.7 万元索赔成立。
(理由可不写: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工程清理及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为提高后续抗台风能力,部分设计进行变更,经估算涉及费用 22.5 万元索赔成立。
(理由可不写:设计变更涉及的增加费用 22.5 万元,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所以索赔成立)
考点来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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